今年50岁的陈刚原系江西电机厂汽车队司机,1989年至1991年与企业签有协议,停薪留职两年。在协议期满按规定交清了停薪留职费之后,陈刚无数次前往企业要求上班,均无结果。
1994年11月,该厂以“无故旷工十一个月”为由,悄悄将陈刚除名。1996年8月,陈刚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,市仲裁委维持了企业的除名决定,陈刚不服,向法院起诉。
1997年5月27日,法院一审判决,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,一个月内恢复工作。电机厂上诉,终审维持原判。此后,法院又先后两次驳回了电机厂的申诉和再申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至此,官司打了四年,企业四次败诉。陈刚的官司胜诉了,家庭却被拖垮了。电机厂一直未发给其生活费,妻子下岗,陈刚已是山穷水尽。
令人难以理解的是,2000年7月12日,电机厂在给法院的公函上写着:“我公司已收到贵院有关陈刚的民事判决书。我公司同意予以执行,请通知陈刚十五日内来公司予以安排。”就在同一天,该厂却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了报告,内容是《关于陈刚严重违纪予以辞退的决定》。这家国有企业竟如此视法律为儿戏。
(《工人日报》2001.3.16赵翔 文)